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1282执271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正申索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729303057M,住所地泰州市口岸镇田河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格菱动力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54443-2,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新港园区(斜桥镇江平路东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正申索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格菱动力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已歇业,土地、厂房、设备均已抵押,正在另案处置,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向申请执行人发送执行进程告知书,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陈 丹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