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7民初2065号
原告:北京**绿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马坊工业园1区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078558637G。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娟,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绿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52岁,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原告北京**绿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绿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绿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绿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张 慧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