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晟绿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绿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7民初2065号 原告:北京**绿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马坊工业园1区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078558637G。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娟,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绿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52岁,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原告北京**绿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绿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绿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绿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张 慧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