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民初2994号
原告:北京**绿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马坊工业园1区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078558637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淑真,女,北京**绿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娟,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月3日出生。
原告北京**绿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北京**绿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绿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