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晟绿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绿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17民初2751号 原告:北京**绿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马坊工业园1区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078558637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淑真,女,北京**绿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娟,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5年5月12日出生。 原告北京**绿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淑真、王雪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支付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马坊大街×号院×号楼×室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的取暖费2228.97元;2.判令***支付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马坊大街×号院×号楼×室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的取暖费3371.78元;3.判令***支付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马坊大街×号院×号楼×室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的取暖费2130.58元;4.判令***支付2022年1月1日至付款日应付款额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事实与理由:**公司从2018年11月15日起开始负责马坊镇马坊大街×号院的供暖工作。根据北京市发改委相关文件规定及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约定,取暖户应按房屋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取暖费,扣除热计量应退部分,被告应交纳的取暖费共计7731.33元。故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系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马坊大街×号院×号楼×室×号楼×室×号楼×室住户,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公司向***提供了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的供热服务,***未交纳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供暖费。 本院认为,**公司为***所住的三处房屋提供2021-2022年度供暖服务,***在享受供暖服务的同时应及时交纳供暖费。考虑到***并非无故不交纳供暖费,双方应进一步加强对供暖问题的沟通及处理,故对**公司主张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答辩及质证的权利,但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第六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绿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交纳2021年至2022年度供暖费7731.33元; 二、驳回北京**绿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 年 六 月 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