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辉冷暖技术有限公司与大江重工(焦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4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山民三初字第00478号
原告河南新辉冷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回新生,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江重工(焦作)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新辉冷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江重工(焦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协议,故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大江重工(焦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新辉冷暖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93元,减半收取为2446.5元,由原告河南新辉冷暖技术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