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2民初41647号
原告:浙江援邦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清湖街道汇源路7-4号。
法定代表人:**战,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2月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汇(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援邦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汇(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6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标准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货物(消防水带含接扣)需要,于2019年11月28日与原告签署了《消防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货物,货款共计人民币92000元,合同约定协议签订后付款,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按时向被告发货并于2019年11月29日为被告开具发票,被告按照约定已支付款项人民币46000元。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支付款项,被告却屡次推托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现原告提出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并赔偿违约金等损失。
被告既未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9年11月2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消防设备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订购消防设备,商品名称为消防水带含接扣,总金额92000元;付款方式: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支付合同总金额100%。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原告在乙方处加***,被告在甲方处加***。
庭审中,原告主张已按照合同约定将涉案货物交付被告,并为被告开具发票,但被告仅支付货款4.6万元,剩余款项未支付。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其工作人员与被告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2019年11月29日,原告:“任总,发票已开出。”2019年12月4日,原告:“水带已经基本卸完了。”被告:“开会中,***总辛苦。”2020年1月,原告:“这46000已收到,剩下的劳烦您这边催一下。”被告:“好。”原告:“任总,剩下500条水带的款这周能下来吧?”被告:“应该差不多……”原告提交其于2019年11月29日为被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购买方为被告,销货方为原告,价税合计92000元。原告提交中国工商银行转账记录,显示被告于2020年1月6日向原告转账4.6万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与被告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现有证据,原告已完成合同义务并就涉案金额开具发票,被告理应支付相应款项。现被告尚欠货款4.6万元未支付,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货款4.6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双方虽未约定违约金标准,但被告逾期付款,必然给原告造成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原告有权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原告与被告在《消防设备购销合同》中约定于签订合同后支付货款,现原告主张自货到之日,即2019年12月4日起,按照一年期LPR标准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汇(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浙江援邦消防科技有限公司4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被告***汇(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为准),由被告***汇(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