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执807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市陵城区供电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陵州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1MA3C1YL64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2022)鲁1403执保108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孙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