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市陵城区供电公司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市陵城区供电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403民初904号 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市陵城区供电公司。 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陵州路1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1MA3C1YL64C。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市陵城区供电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市陵城区供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市陵城区供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回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市陵城区供电公司发放的工资款10,193.3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24日,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市陵城区供电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书第二条约定***退回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市陵城区供电公司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3月18日发放的工资、奖金、社保等共计32,130.88元,***承诺自签订本协议时其30日内返还。可直至今日仍未返还,现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市陵城区供电公司主张***退还工资款10,193.37元,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认可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主张无经济来源,要求原告照顾。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陵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1403刑初45号判决书一份,欲以证实2020年1月13日被告被刑事拘留,2020年3月18日被取保这一事实,由于被告在此期间被羁押,没有为原告提供劳动。 2、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一份,该证据证实被告应退回款项32130.88元。 3、被告***工资明细和绩效奖金明细各一份。 被告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原系原告公司职工。2019年10月7日,被告***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于2020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1月21日被批捕,2020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被陵城区人民法院认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缓刑。2020年7月24日,原、被告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1、双方劳动合同于2020年7月24日解除,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终结;2、被告承诺于30日内退回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3月18日被告被拘留期间有个向其发放的工资、奖金、社保等共计32130.88元。后被告未退回款项,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建立有劳动合同关系,被告被刑事拘留期间并未向原告提供劳动而获得了报酬,被告在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中也承诺向原告退回该款项,被告未退款系违约行为,也形成了不当得利,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退回工资款10193.37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请求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发放的2020年1月13日至3月18日的工资款10193.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计2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