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市陵城区供电公司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市陵城区供电公司与某某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3民初1901号 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市陵城区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万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2月生,住德州市陵城区 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市陵城区供电公司诉被告***供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市陵城区供电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市陵城区供电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