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3民初1901号
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市陵城区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万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2月生,住德州市陵城区
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市陵城区供电公司诉被告***供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市陵城区供电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市陵城区供电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