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民初11426号之一
原告:济南**信息科技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一路333号保利中心B座131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圣威档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济微路124号齐***文化城北区15排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宁供电公司,住所济宁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济南**信息科技公司诉被告山东圣威档案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宁供电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信息科技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信息科技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3元减半收取2411.5元,保全费1694元,由原告济南**信息科技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宫淑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