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3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年,男,汉族,1970年4月28日出生,住济宁市高新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49年3月26日出生,住济宁市高新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2年10月21日出生,住济宁市市中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43年12月9日出生,住济宁市高新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82年9月15日出生,住济宁市高新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1年10月26日出生,住济宁市高新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沂,男,汉族,1957年3月10日出生,住济宁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济宁市海川路**产学研基地。
法定代表人**箭,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宁高新区接庄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济**接庄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审第三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宁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
负责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年、***、***、***、***、***、**沂因诉被申请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济宁高新区接庄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接庄街道办事处)、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宁供电公司强制停水停电一案,不服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8行终28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现已审查终结。
**年等人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提审或指令其他法院审理,改判并支持申请人在原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法确认高新区管委会、接庄街道办事处对济宁市高新区接庄街道办事处中**(以下简称中**)进行停水停电的行为违法。理由如下:1.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是政府,再审申请人提供的间接证据可以推定两被申请人组织实施了中**的断水断电行为。两被申请人对中**实施断水断电的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再审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断水断电行为违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诉法》第二条的规定,具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中**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中**村委会)的《说明》系被申请人主动向中**村委会搜集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则,且中**村委会公章由接庄街道办事处保管,这种类似自证的行为,不能作为有效证据,村委会虽是自治组织,但现实中与街道办类似上下级关系,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应被追加为第三人,该证据不能体现中**村委会的真实意思。2.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依据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例及全国范围内的诸多案例,被告为高新区管委会的行政诉讼,一审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的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关于再审申请人**年、***、***、***、***、**沂以被申请人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问题。就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行政行为是否由被告实施等基础事实,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提供必要的、合理的事实依据,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之规定。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以高新区管委会、接庄街道办事处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停水停电行为违法,必须提供基础的事实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实施或者委托实施了该被诉行政行为。但根据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被申请人系被诉停水停电行为的实施主体。而被申请人在原审中提交的中**村委会对该村村民的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证据材料和中**村委会出具的《关于中**拆除公用用电设备的函》等证据,能够证实本案停水停电的实施主体并非被申请人。故再审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为被告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依据并不充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并无不当。
关于本案管辖权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再审申请人的该项主张并非申请再审的法定理由,本院依法不予审查。
综上,再审申请人**年、***、***、***、***、**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二、驳回**年、***、***、***、***、**沂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颖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