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8842号
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聊城供电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路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167858500F。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斗虎屯镇垢西村402号。公民身份号码:3715021988********。电话:18763******。
被告:***,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斗虎屯镇垢西村401号。身份证号:3725011967********。电话:13606******。
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聊城供电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聊城供电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聊城供电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