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5265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聊城供电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11月18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聊城华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德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山东国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聊城供电公司、聊城华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德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国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