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聊城供电公司

某某、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聊城供电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5265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聊城供电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11月18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聊城华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德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山东国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聊城供电公司、聊城华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德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国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