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10508号
原告:***,男,1953年6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的女儿。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聊城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聊城供电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