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聊城供电公司

某某、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聊城供电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10508号 原告:***,男,1953年6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的女儿。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聊城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聊城供电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