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7民初1293号
原告:***瑞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石新路100-16-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金澄路82号4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瑞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瑞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瑞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72元,由原告***瑞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