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特瑞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瑞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锡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0211行初163号 原告***瑞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石新路100-16-3。 法定代表人江林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锡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二泉中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参加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华军,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性别××年××月××日生,××族。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梁溪区大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瑞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锡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瑞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瑞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瑞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波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 助理  吴 茜 书 记 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