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30901号
原告:***,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公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勤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博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号别墅2-3-602二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德勤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博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