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3民初6633号
原告:***市三实照明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槐安***和嘉园1号楼1**13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曼哈顿商业街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市三实照明设计有限公司与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市三实照明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三实照明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6元,减半收取计458元,由原告***市三实照明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牛 菲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