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民初7587号
原告:***市三实照明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槐安东路28号仁和嘉园1号楼1**13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中电熊猫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经济开发区光明路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市三实照明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电熊猫照明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市三实照明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市三实照明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