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1021民初437号之一
原告:***市三实照明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东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9547281X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广西百矿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头塘镇新山铝产业示范园1号办公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109273121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市三实照明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百矿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市三实照明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三实照明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三实照明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3元,案件申请费870元,合计18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市三实照明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 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