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1021执2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市三实照明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市桥**区**平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百矿铝业,住所地:广**壮族自治区**色市田阳县头塘镇新山铝业产业示范园**号办公楼**楼公楼4楼。
法定代表人:闭学武,该公司总经理。
***市三实照明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百矿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田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1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广西百矿铝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当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2016)桂1021财保8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广西百矿铝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5×××41上存款850000元。被执行人同意将该账户内存款扣划至本院履行其在本案中应承担的义务,2017年6月14日本院作出(2017)桂1021执29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广西百矿铝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5×××41内存款702492元至本院,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1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10民终189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黄 元 毅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筱 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