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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市三实照明设计有限公司与广西百矿铝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桂1021财保851号 原告***市三实照明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西百矿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头塘镇新山铝产业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闭学武,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三实照明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百矿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市三实照明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广西百矿铝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45×××41的银行存款85万元进行财产保全,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12431001900255259216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市三实照明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广西百矿铝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45×××41的银行存款85万元。 上述被冻结的财产,期限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支付、转移、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财产保全费4770元,由原告***市三实照明设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