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执673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启**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启隆镇乐享城7036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执行人启**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本院作出的(2022)沪0105民初161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服务费31,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
时间执行内容
2022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2022年12月14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2023年1月4日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单。
2023年1月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另查明,本院在(2022)沪0105执3389号案件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启**和置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已进行必要调查。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宋 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