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妙霖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某某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启某某和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执673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启**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启隆镇乐享城7036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执行人启**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本院作出的(2022)沪0105民初161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服务费31,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 时间执行内容 2022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2022年12月14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2023年1月4日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单。 2023年1月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另查明,本院在(2022)沪0105执3389号案件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启**和置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已进行必要调查。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宋 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