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陇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平凉市陇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甘肃蓝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02民初3718号 原告:平凉市陇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蓝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住平凉市。 平凉市陇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甘肃蓝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平凉市陇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凉市陇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4元,减半收取612元,由原告平凉市陇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 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