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2执恢3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德坤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本院受理申请人新疆德坤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2302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0485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在各类银行存款账户13个不足额已做冻结,房产预登记已查封,车辆查询无车辆信息,确认其无财产可供执行。除此之外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2执恢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