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2732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万和电气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段29号海特大厦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84621464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关于河南万和电气有限公司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23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河南万和电气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河南万和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合计1642.22元,本院已经扣划1642.22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河南万和电气有限公司。
三、向郑州市住房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进行了现场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642.22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董争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