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林文体器材有限公司

河北天亿体育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博林文体器材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924民初1012号 原告:河北天亿体育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兴县高湾镇洼****。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山东博林文体器材有限公,住所地山**省德州市庆云县开元街**首首。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女,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兴县。 河北天亿体育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博林文体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天亿体育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天亿体育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北天亿体育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