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三门县滨海工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2民初158号 原告:浙江**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三门县滨海工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伟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三门县滨海工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浙江**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600元,减半收取9300元,由原告浙江**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马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