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民辖终3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
上诉人浙**伟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9)浙1022民初37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浙**伟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分包协议系公司内部纠纷,应有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所在地在浙江省东阳市,故本案应当由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损失,且双方当事人签订有《浙**伟建设有限公司三门县农特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工程分包协议》,故一审裁定将本案确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一种,依法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在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 琦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 维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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