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民辖终3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 上诉人浙**伟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9)浙1022民初37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浙**伟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分包协议系公司内部纠纷,应有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所在地在浙江省东阳市,故本案应当由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损失,且双方当事人签订有《浙**伟建设有限公司三门县农特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工程分包协议》,故一审裁定将本案确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一种,依法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在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 琦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 维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