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783执687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组织机构代码67615638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东阳市横店镇禹东社区**头居民小区,住,住所地东阳市/div>
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83民初1247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执行款人民币1064560元及利息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东阳市横店镇禹东社区**头居民小区在银行中的存款人民币元至东阳市人民法院指定账号:
开户银行:东阳市工商银行;
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95×××59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文韬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