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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信洋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市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28820号 原告:佛山市信洋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四路39号自编2号楼二层203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BDDK5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淑娟,广东法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87号**广场A1栋店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84999492。 法定代表人:王从南。 原告佛山市信洋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11月28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按协议履行部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信洋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撤诉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8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45元,由原告佛山市信洋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 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