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4178号
申请人:佛山市信洋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四路39号自编2号楼二层203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BDDK5A。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别系湖南**(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
负责人:**。
被申请人:南昌市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87号**广场A1栋店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84999492。
法定代表人:王从南。
申请人佛山市信洋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南昌市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604民初28820号],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10074.7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信洋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南昌市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10074.72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信洋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