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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南昌市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422民初402号 原告:***,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87号**广场A1栋店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84999492。 法定代表人:王从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南昌市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将所诉款项转入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账上,本案没有诉讼的必要性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0元(原告已按简易程序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江 萍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