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422民初402号
原告:***,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87号**广场A1栋店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84999492。
法定代表人:王从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南昌市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将所诉款项转入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账上,本案没有诉讼的必要性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0元(原告已按简易程序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江 萍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