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市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雅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5执2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87号**广场A1栋店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84999492。 法定代表人:王从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煜岚,北京市金开(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开(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雅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澳门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99852126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兵,北京市中闻(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昌市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雅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广西雅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广西雅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南昌市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610944元及相应违约金、保全费5000元、**费20120元、**反请求**费16388元,但被执行人广西雅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桂0502财保103号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雅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海市澳门路37号厂区内的配电设施设备、高压电缆及干式变压器、电动单梁起重机等设备一批。2021年11月10日,本院作出(2021)桂05执271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广西雅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海市澳门路37号厂区内的配电设施设备、高压电缆及干式变压器、电动单梁起重机等设备一批[查封清单详见(2020)桂0502财保103号民事裁定书]。同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人南昌市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雅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双方确认乙方欠甲方工程款本金3610944元,乙方在三年内(2025年2月28日之前)还清本金;如乙方在约定时间内还清本金,甲方只收取乙方利息1000000元(人民币壹佰万元);如乙方在还款期间具备提前还款能力,双方可以对利息减免问题进行协商确定。二、乙方同意在2025年2月28日前分期还清上述欠款本息共计4610944元,具体还款时间为:1.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乙方支付壹拾万元(100000元)给甲方;2.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23年1月止共12个月,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3.2023年1月起至2024年1月止共12个月,每月支付甲方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4.2024年1月起至2025年1月止共12个月,每月支付甲方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余款550944元在2025年2月28日前全部付清。乙方应支付的上述款项,直接支付至甲方指定的以下银行账户,户名:南昌市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江西银行南昌南京东路支行,账号:7919××××0085。三、如乙方广西雅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有连续两次不能按约定时间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甲方南昌市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按原**裁决书的内容恢复执行。四、乙方未全部付清上述款项前,甲方保留对乙方财产查封状态,但不申请拍卖、变卖;如乙方按照约定全部付清上述款项后,案件了结,无他主张和异议。同年12月22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作出(2021)桂05执271号之一执行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雅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户名:广西雅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开户行:桂林银行北海分行,账号6605××××0039)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雅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海市澳门路37号土地使用权[北国用(2010)第B25255号]的查封,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雅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海市澳门路37号厂区冷轧钢生产线的机械设备一套、生铁铸造生产线的机械设备一套、电动单梁起重机[财产清单详见(2020)桂0502财保103号民事裁定书中的附件3与附件4]的查封。因本案的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对履行内容、履行期限作出了处分,本案的执行行为已没有实施之必要,本院依法终结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桂05执2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嘉 审 判 员  丘 泽 审 判 员  邱愉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