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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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2民初219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被告:南昌市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广场**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84999492。
法定代表人:王从南。
原告***与被告南昌市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