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4民初150号
原告:南昌市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广场**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84999492。
法定代表人:王从南,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被告:寻乌县扶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长宁镇左岸**旁******会信用代码:91360734MA35N0HF33。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南昌市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寻乌县扶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南昌市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判决宣告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市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8元,减半收取计2604元,由原告南昌市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