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民初386号
原告:南昌县赣建租赁站。经营场所: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她***富路四中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21MA35Y6Q98G。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810040626。
被告:南昌市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广场**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84999492。
法定代表人:王从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8710324823。
委托代理人:***,江西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311806453。
被告:曹和国,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告:曹**斌,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县赣建租赁站诉被告南昌市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和国、曹**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县赣建租赁站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县赣建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县赣建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9元,减半收取614.5元,由原告南昌县赣建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