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7038号
原告:***,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岚皋县。
被告:南昌市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广场**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84999492。
法定代表人:王从南。
原告***与被告**、***、南昌市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