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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县路灯管理所与赣州创新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729民初93号 原告:全南县路灯管理所,事业单位法人,住所地全南县老车站北路。 法定代表人:***,所长。 被告:赣州创新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春江花月小区34#楼2层办公1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全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全南县县城二中桥旁(原二小教学楼)。 法定代表人:曾国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全南县路灯管理所与被告赣州创新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公司)、第三人全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南城投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4日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创新公司、第三人全南城投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委托第三人修复受损电缆工程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19436元(利息从2018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9%/年计付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共计159436元,第三人负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赣州创新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第三人组织发包给被告施工的全南县**大道油路面改造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损坏较多路灯电缆。经核算,购买维修材料及聘请民工工资共需支付140000元,原告多次致函第三人及被告,并于2019年10月份达成被告委托第三人从其工程款中直接代付给原告,但至今未履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诉至我院,要求判令第三人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原告为证明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1.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原告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2.催款函、关于修复损坏路灯电缆的函、关于上缴修复损坏路灯设施费的函、**大道改造工程损坏电缆修复工程预算,证明受损电缆修复费用和计算利息的依据及时间;3.维修发票,证明原告聘请第三方修复已发生的实际费用;4.全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全南县**大道油路面改造工程的工程款尚未发放完毕。被告及第三人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以上证据客观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经审理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全南县路灯管理所系全南县城市管理局下属单位,负责全南县城区路灯的规划、管理、维修。第三人全南城投公司为全南县**大道油路面改造工程的建设单位,该工程由被告创新公司中标并施工建设。 2017年10月,被告创新公司在对全南县**大道油路面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损坏了该路段的路灯电缆等设施(城市功能性照明设施)。为此,全南县城市管理局于2017年10月23日向第三人全南城投公司送达《关于修复损坏路灯电缆的函》,要求第三人在2017年10月30日前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行业标准进行修复,或向其缴纳代修复费用。第三人收到该函后,未按要求进行修复或支付代修复费用,原告遂于2018年春节前组织第三方对损坏的路灯设施进行了修复。全南县城市管理局于2018年5月8日再次发函第三人,内容为“你公司组织实施的**大道路面改造工程共损坏路灯设施多处(详见清单),由我局路灯管理所代为修复,已完成工程量共计修复费用14万元;仍有多处未修复,还需修复费用40万元。请你公司督促施工单位于2018年5月15日前到路灯管理所缴纳修复费用……”。2019年9月4日,原告向第三人送达《催款函》,函中载明:“2017年10月你公司发包给赣州创新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大道油路面改造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损坏较多路灯电缆,经核算,已花去修复费用14.0222万元,已多次致函贵公司但均未处理。为清偿材料供应商债务,支付农民工工资现特致函贵公司,**公司重视并督促赣州创新公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2019年9月10日前向我所支付路灯修复工程款。如逾期未支付,我所将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从2018年3月1日期计算拖欠路灯线路修复工程款利息”。收到该函后,第三人组织原告、被告进行了协商,并以创新公司为甲方(委托人)、全南城投公司为乙方(受委托人)、全南县路灯管理所为第三人,共同签订一份《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载明:“乙方发包甲方中标的全南县**大道油路面改造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损坏的路灯电缆等设施,由第三方全南县路灯管理所组织了修复。经赣州创新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全南县路灯管理所双方核算,共花去修复费用12万元。现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直接在该工程款中代付给全南县路灯管理所,由全南县路灯管理所组织支付民工工资及材料款。全南县路灯管理所收到该12万元修复费用后,与该工程修复有关的民工工资、材料供应商债权债务由全南县路灯管理所承担”。因被告及第三人均未向原告支付修复费用,原告诉至我院。 本院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本案中,被告创新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全南县城**大道路段路灯电缆损坏,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作为负责全南县城区路灯规划、管理、维修的公共事务管理单位,发函要求进行修复无果后,为维护公共利益,组织第三方修复了受损路灯电缆设施,并为此支付了修复费用。现原告要求被告创新公司支付已经产生的修复费用,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修复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原告主张,其委托第三方修复实际支出159436元,其中140000元为工程款本金,19436元为第三方要求收取的利息(以14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9%/年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并向法庭提交了工程预算表、支付凭证、税务发票等证实,则本院予以采纳。第三人全南城投公司作为全南县**大道油路面改造工程的建设单位,尚有工程款608.03万元未发放,且在《授权委托书》中亦同意“直接在该工程款中代付给全南路灯管理所”,故第三人全南城投公司应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修复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原告的诉求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赣州创新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全南县路灯管理所支付修复费用159436元; 二、第三人全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744元(原告已经交纳),由被告赣州创新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与上述款项一并付清给原告全南县路灯管理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丽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