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791民初1186号
原告:赣州创新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南桥新村十二、十七组返迁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59965617M。
法宝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大道南侧、**路西侧产品展示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724370536。
诉讼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赣州创新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赣州创新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69元,减半收取计6034.5元,由原告赣州创新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