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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石场与赣州创新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735民初1508号 原告:***石场,住所地石城县***。 主要责任人:***,男,1961年10月生,住石城县。 被告:赣州创新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南桥村十二、十七组返迁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石场与被告赣州创新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石场于2017年12月26日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6.0元,减半收取计1433.0元,由***石场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