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735民初1508号
原告:***石场,住所地石城县***。
主要责任人:***,男,1961年10月生,住石城县。
被告:赣州创新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南桥村十二、十七组返迁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石场与被告赣州创新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石场于2017年12月26日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6.0元,减半收取计1433.0元,由***石场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