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执保2312号
申请人:吉林省**电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21)吉0102民初5521号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3,459.29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曲 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