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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曦电梯有限公司、嘉联电梯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1民初7821号 原告:***曦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安城镇兴安小区C2-2-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307101092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联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硖川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60990153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南通中航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盛源华庭4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Q16R57T。 负责人:***,经理。 第三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尹集镇明**园南3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6MA3QAKG15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曦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嘉联电梯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南通中航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曦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董皓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