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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商基置业有限公司、商河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终23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河县商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河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曦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商河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商河县商基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曦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河县人民法院(2021)鲁0126民初3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二审程序,由审判员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曦电梯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曦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河县人民法院(2021)鲁0126民初394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曦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695元,减半收取2847元,保全费2020元,均由被上诉人***曦电梯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728元,减半收取5864元,由上诉人商河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商河县商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