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终23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河县商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河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曦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商河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商河县商基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曦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河县人民法院(2021)鲁0126民初3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二审程序,由审判员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曦电梯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曦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河县人民法院(2021)鲁0126民初394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曦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695元,减半收取2847元,保全费2020元,均由被上诉人***曦电梯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728元,减半收取5864元,由上诉人商河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商河县商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