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4民初2784号之一
原告:***曦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职业实习人员。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曦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收到原告向本院递交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曦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曦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3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943元,由***曦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