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民初8513号
原告:***,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厨师,住济南市历城区。
第三人:***曦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安城镇兴安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307101092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曦电梯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CEQCJ2D。
负责人:**,总经理。
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曦电梯有限公司、***曦电梯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00元,减半收取计68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周 慧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