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802民初4664-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陶利河宾馆旁,个体户;身份证号:622301198810023711。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陶利河宾馆旁,个体户;身份证号:12010919651103653X。
委托代理人:***、付晓春,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阳远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唐河县河南油田魏岗矿,组织机构代码证:61466558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南阳远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陕0802民初4664号民事裁定,要求中石化华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井下作业分公司停止支付被申请人南阳远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石化华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井下作业分公司的30万元债权;停止支付期限为三年。解除保全申请人***、***共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南阳远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石化华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井下作业分公司的30万元的债权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