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l7)豫l328民初4513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代理人:**,*河县泗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阳远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河南油田魏岗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46655843。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涂鹏程,北京市京国(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南阳远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征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远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鹏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1月1日承包被告内部餐厅,承包后至今原告一直在顺利经营,并全身心的为被告服务。原告承包后将该承包的餐厅整理并且进行了全面整改,为方便被告原告修建道路,并盖房三间,打机井供水,特别在2017年3月日被告给原告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原告一个
月内将被告所属的远征大酒店(被告内部酒店)进行整改。原告依照被告的整改通知书精神,将该酒店全部进行装修,更换餐具、餐椅、餐桌、设施、水、电及消防安全设施等全部整改完毕后,被告要求原告腾出远征大酒店,不让原告经营,并将原告诉至*河县人民法院。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修建的道路、房屋、打机井、装修、安装消防器材、餐厅设施,整改人工工资等费用共计52万元。
被告远征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诉请赔偿各项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2、承包合同一份,以证明原告承包被告内部餐厅的事实;、3、整改通知、安全整改通知、证明,以证明被告公司在合同到期后同意并认可原告继续承包经营公司的内部餐厅,并证明被告要求原告限期整改的事实;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以证明原告为该内部餐厅经营负责人,合法经营者,同时证明了被告同意原告继续经营的事实;5、南阳油田公安局消防科消防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以证明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前已整改合格;6、该内部餐厅装修改造工作量汇总、装修整改费用汇总表,以证明原告在整改时工作量及费用;7、做房顶费用证明,以证明该内部餐厅房屋漏雨修缮费用;8、2013年至2016年被告在内部餐厅用餐数额费用及租金扣除账目表,以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就餐情况及费用和抵扣租金的情况。
被告远征公司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大酒店清单(能用、不能用的)各一份,以证明当时签订租赁合同,将房屋移交***时的物品交接明细情况。
经庭审质证,被告远征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2,对证据名称和证明方向有异议,该证据是房屋租赁合同,是原告租赁被告远征公司房屋用于酒店经营,并非承包经营;证据3,第一份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证明方向有异议,因原告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众多的安全隐患,经检查要求其对安全隐患部分进行整改;第二份安全整改通知书,是在远征公司内部检查的基础上,消防部门检查要求其限期整改,说明其经营的酒店存在火险隐患。远征公司的证明,其来源合法性有异议,该证明为何要出、给谁、干什么用。另一份证明是复印件,且印章与其他两份印章不相符,真实性有异议;证据4,远征公司营业执照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它是被告的营业执照信息。原告个体经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真实性无异议,同时也证明了原告租赁被告的房屋从事餐饮业个体经营的基本事实;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同时公安消防部门是对*河县宏远大酒店进行检查时出具的相关文书,提出的问题是该酒店内贮存使用乙醇不符合消防规范技术要求,因为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责令停止贮存使用乙醇。证实原告经营过程中自身存在违反消防法规的经营行为,因此对该证据证明方向应为原告违法经营整改符合法律要求的正常行为。证据6真实性有异议,是原告单方出具的工作量汇总表,未经过远征公司及相关人员确认和认可,是否进行了各项改造及改造工作量无从查实,室内乳胶漆工作量其中有一部分是2013年的工作量,2013年和2017年的乳胶漆工作量分毫不差,室内吊顶石膏线的工作量也无法证实,窗帘及窗帘盒原酒店均有,**装饰线条与实际不符,桌椅及配套设施被告方不知晓,室内电器设施,原酒店大部分室内电器设施均可正常使用,原告自行添置的,可在租赁合同解除后,拆除自行处理。其它装修被告均不认可。关于其它配套设施诸如机井及无塔供水、发电机组、排烟罩、点钞机、酒类展示柜、机井及无塔供水设备等等,原告应自行拆除恢复酒店原有面貌。众所周知,私自开采地下水属于违法行为,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整改之外,还应进行行政处罚,这让出租房买单不合情理。私自搭建房屋,无产权证书应由原告自行拆除。酒店改造费用增加的冰箱等等物品,均是原告自己财产,除按照清单交接外,都归原告所有。对于费用清单,一是没有提交购置时正规票据证实,二是增加的物品是酒店经营所需,被告只提供房屋供原告经营,合同解除后原告收回,租赁合同所附带的相关物品,粉刷装修等,是原告为改善环境争取最大利益的支出费用,解除后除此之外都可以搬走;证据7,屋顶费用的真实性有异议,厚德物资供应站是否真实存在没有证据证实。远征酒店新作屋顶费用及需要整改的内容,被告方均不知晓,原告亦未反映过屋顶漏水的问题;证据8的真实性有异议,与本案亦无关联性,餐费、房租问题都不是本案解决的问题,同时原告还在被告处借支现金15万元。如果原告要按照承包合同来主张,那每年的餐费受益应当交由远征公司分配。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清单属实,充分证实了该酒店在租赁前即为被告的内餐酒店。
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和庭审情况,本院可以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3年1月1日,被告远征公司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主要内容约定:出租方:远征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一、甲方将在河南油田魏岗矿中南路与中南三路交叉口处的房屋一栋出租给乙方作酒店使用。二、租赁期共12个月,自2013年元月1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至2014年元月1日收回。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3、拖欠租金个月或空关个月的。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的,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三、甲乙双方议定年租金贰万贰仟元,由乙方在2012年12月31日交纳给甲方。先付后用。有关税费,甲乙双方议定,由乙方承担。四、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和装饰,出租房屋的修缮,经甲乙双方商定:小范围维修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维修费用,大面积维修由甲方承担。乙方因使用需要,可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对装饰物的工料费和租赁期满后的权属处理,双方议定:工料费由乙方承担,所有权属甲方。五、甲方在收取租赁费后,除承担房屋大面积维修费外,合同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六、乙方接收能用物品,合同到期交换甲方。使用中需要更换,应及时告知甲方。依据上述合同,原、被告双方对大酒店房间物品进行了交接,原告***开始租赁经营。该租赁合同到期后,原、被告双方没有续签租赁合同。原告***一直在使用原告该房产经营酒店。之后,原、被告双方因租赁问题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2万元。
另查明,2017年3月1日,被告向原告发送“限期整改通知”,内容为:“责令远征大酒店限期一个月内整改,保留远征公司资产,如整改不力,远征公司另行转包。”2017年5月8日,河南省南阳油田公安局消防科向*河县宏远大酒店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17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安全整改通知书”,内容为:“油田公安局于2017年5月4日对我公司大酒店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附字[2017]第004号整改通知书),望大酒店经营者***按照消防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要求,在5月22日前整改完毕,如果达不到整改要求,将根据有关安全规定,责令大酒店进行停业整顿。”
另查明,远征大酒店与宏远大酒店系同一个大酒店。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2万元,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对原告诉请的52万元损失亦不予认可,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