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远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南阳远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28民申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72年2月15日出生,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南阳远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河南油田魏岗矿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阳远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1328民初33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混乱,请求依法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8民初3354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再审。
被申请人南阳远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为租赁合同关系,双方仅于2013年1月1日签订了一年的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再申请人虽然继续租赁被申请人的房屋,但双方的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被申请人南阳远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解除权。现被申请人要求收回出租房,申请人理应腾出所涉房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