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1328民初2083号
原告:南阳远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反诉被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6146655843
住所:河南油田魏岗矿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鹏程,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国军,男,汉族,1969年9月15日生,
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72年2月15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代理人:***,系河南道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阳远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阳远征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涂鹏程、*国军,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阳远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3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就原告所有的远征大酒店出租事宜经协商一致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一年,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再签订租赁合同,至2017年初,被告因酒店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于2017年1月26日借款70000元和30000元,2017年2月23日借款50000元,合计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原告经催要被告不予归还,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50000元。
原告南阳远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告签署的借款单和银行电子回单各三份;金额是7万、3万、5万,合计十五万,证明被告***经营酒店期间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并在借款单上签字,以及原告实际通过银行向***支付的凭证。2、唐河县法院民事判决,20174513号以及2018申4裁定一份。这两份法律文书证明方向是***于2017年以租赁合同纠纷向本案原告主张整改装修等各项费用52万元,被唐河县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请,被告***又申请再审,唐河县法院2018年5月15日裁定驳回再审请求。证明***对于酒店的装修等相关费用已经唐河法院一审和再审,均驳回***诉请,因此,其再提起反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辩称:1、该借款名为民间借贷纠纷,实为报销餐费的一种方式;2这是原告避税的一种手段,被告在原告处写下借条,不得不找发票冲抵借款,有通话记录为证,这是原告抽逃税款的一种办法;3、如果被告真欠款十五万,原告的财务会在被告报销公司两次餐费共5.8万时就应该抵扣该借款,但是原告特别是财务上领导却把这个钱给了***,这个事可以认证欠款与实情不符;4、被告在报销餐费16.7万时,为什么不是有零有整的借款,这与借款常理不符,其真实情况就是当时报销餐费16.7万,但原告扣下1.7万元作为2017年房租,其余支付给了被告***。因被告与原告方***发生矛盾,***利用职权不给被告发票冲账,又拿借条恶意诉讼,综上所述,被告不欠钱,因原告故意违约,撕毁承包租赁合同,致使***损失39.76万元,希望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方当庭提出反诉,要求:1、请求被反诉人远征集团赔偿反诉人***因整改等损失费用36万8850元,以及经营损失,合计39万7650;2、反诉费用由远征集团承担。
被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告身份证,证明身份;2、2017年3月1日远征公司限期整改通知,证明***已经履行租金的租赁合同义务情况下,使***经营增加投资损失;3、2017年5月15日公安局整改通知书及消防记录,证明远征公司***指使关系户以合法形式来刁难,以达到所谓整改;4、远征公司证明,证明远征大酒店系内部餐厅,主要用于公司业务招待;5、租赁合同,证明每年租金2.2万元,先扣除餐费以抵扣房租,先付后用,第二是房屋大面积维修费用由远征公司承担;6、16.7万元餐费单据,证明报销是个事实;7、电话录音公证证据,大约有24份录音公证,证明一2017年租赁合同抵扣租金的事实,二***报销餐费的形式是先持招待单据,经***审核后以借款方式抵扣餐费,再找不同类型发票按财务处指使冲抵不同类型借款,三远征公司因整改使***损失36万8850元,经营损失2万8800元,四远征公司在租赁合同未到期时,先行违约,并给***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电话录音证据是每一条都有证明内容。8、资产评估报告,证明***在整改装修中投资36万8850元。
依据原、被告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3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就原告所有的远征大酒店出租事宜经协商一致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一年,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再签订租赁合同,被告***2017年2月23日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款单一份,注明“南阳远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单借款单位远征公司借款人***借款用途修理费借款金额67000元批准金额陆万柒仟元整单位主管***财物审核伍万元整经办人***”。2017年2月24日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50000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单,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打款50000元,事实清楚。原告称被告因酒店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于2017年1月26日借款70000元和30000元,虽原告将70000元和30000元分别打入被告***账户,但原告提供的借款单中的借款人分别为***、***,故该笔款项无法认定为被告借款,故原告的该两笔款项本院不予认定,被告***辩称该借款名为民间借贷纠纷,实为报销餐费的一种方式,且这是原告避税的一种手段,被告在原告处写下借条,不得不找发票冲抵借款,有通话记录为证,这是原告抽逃税款的一种办法。如果被告真欠款十五万,原告的财务会在被告报销公司两次餐费共5.8万时就应该抵扣该借款,但是原告特别是财务上领导却把这个钱给了***,这个事可以认证欠款与实情不符。被告在报销餐费16.7万时,为什么不是有零有整的借款,这与借款常理不符,其真实情况就是当时报销餐费16.7万,但原告扣下1.7万元作为2017年房租,其余支付给了被告***。因被告与原告方***发生矛盾,***利用职权不给被告发票冲账,又拿借条恶意诉讼,综上所述,被告不欠钱,因原告故意违约,撕毁承包租赁合同,致使***损失39.76万元,希望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被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以印证自己的主张,故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出反诉,要求被反诉人远征集团赔偿反诉人***因整改等损失费用36万8850元,以及经营损失,合计397650元,因被告所提反诉系被告与原告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履行期间产生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不予审理。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南阳远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50000元。
二、驳回被告***的反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南阳远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50元,被告***负担600元,反诉费2215元退回被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磊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达